来源:内江卫生与健康职业学院 日期: 2020-09-25
为使我院抗震减灾应急工作能够协调、有序和高效地进行,提高抗震减灾工作应急反应能力,做好普及地震常识和逃生演练工作,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学院在抗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根据地震灾害的伤亡程度、损失大小、影响范围和应急资源等因素,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学院应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启动应急预案。
(二)以人为本,快速反应。
一旦发生破坏性地震,要确保快速反应、正确应对、处置果断。保障师生安全是抗震减灾的首要任务。地震应急时,要优先开展抢救生命、满足师生基本需求的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师生伤亡。
(三)分工负责,协调应对。
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学院各处室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抗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要协调相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及社会团体等,共同做好学院抗震减灾应急工作。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一)组织领导。
成立学院抗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其他院级领导任副组长,各处室、各系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指挥全院抗震减灾工作。
抗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救灾办公室在安全保卫处,办公室主任由安全保卫处负责人兼任。负责抗震减灾日常工作。
(二)主要职责。
1.震前普及防震减灾知识,注重演练的实用性,提高学院师生抗震减灾的自觉性和抗御灾害的能力,震后搞好救灾宣传。
2.迅速了解、收集我院震情、灾情,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3.救灾办公室负责与各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上报学院抗震救灾情况,协调本院与上级有关部门应急机构行动方案,了解、汇总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4.负责处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办理抗震救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分组开展抗震减灾工作
抗震减灾办公室下设三个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一)治安消防组
组长:刘果
成员:各处室安全消防员、全体安保人员。
职责:负责学院内的消防及社会治安,维护学院区秩序;重要设施的安全保卫;打击抢劫学院财产、师生的财产及其他犯罪活动。负责全院师生的避震疏散和震后灾民的安置工作。
(二)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
组长:张珍
成员:医务专业人员、全体宿舍管理员。
职责:震前负责组建足够的医疗救护队伍,制定切实的医疗救护与防疫方案,做好医疗器械和药品的应急准备;震后组织现场救护、安置伤员,做好死亡人员处理和环境的消、杀、灭工作,预防传染病蔓延。
(三)后勤保障组
组长:蒋林志
成员:后勤基建处、党政办、计划财务处人员。
职责:负责交通管理,车辆调度,救灾物资和人员的运送,确保院区交通畅通和对外联络交通的保障。地震信息及抗震减灾领导小组指示的快速传递,做好震后通信线路及设备的抢修,确保抗震减灾工作顺利实施。保障抢险救灾物资的储备、调运、分配,保证师生的生活必需品及其他救灾物品的配给与发放。
(四)保障措施
1.抢险救援物资保障:铁锹80把、镐头30把、消防尖斧2把、轻型普通安全绳20条、强光手电20把、担架6副。
2.抢险装备:抢险救援车负责输送抢险救援人员和伤员。
3.应急联系电话:19160190965。
四、临震应急行动
(一)接到上级地震、临震预(警)报后,领导小组立即进入临战状态,依法发布有关消息和警报,全面组织各项抗震工作。各有关组织随时准备执行防震减灾任务。
(二)组织有关人员对所属建筑进行全面检查,封堵、关闭危险场所,停止各项大型活动。
(三)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管理,加强对大型锅炉、供电输电、机房机库等重要设备、场所的防护,保证防震减灾顺利进行。
(四)加强广大师生宣传教育,做好师生、学生家长思想稳定工作。
(五)加强各类值班值勤,保持通信畅通,及时掌握基层情况,全力维护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六)按预案落实各项物资准备。
五、震后应急行动
(一)无论是否有预报、警报,在本单位范围或邻近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领导小组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各抢险救灾队伍必须在震后1小时内在学院集结待命。
(二)领导小组在上级统一组织指挥下,迅速组织本级抢险救灾。迅速发出紧急警报(连续的急促铃声和呼喊声),组织仍滞留在各种建筑物内的所有人员撤离。
六、其它
(一)进入防震紧急状态后,抗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立即安排相应处室按程序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发布各种信息和动向。
(二)在抗震减灾应急行动中,要密切配合,服从指挥,确保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落实。
(三)疏散线路。
1.教学楼区域和实训楼区域人员迅速从各安全出口到学院足球场空地集合。
2.学生宿舍区域人员迅速从各安全出口到学院排球场空地集合。
3.教师公寓区域和食堂区域人员迅速从各安全出口到学院篮球场空地集合。
4.阶梯教室区域和图书馆区域人员迅速从各安全出口到学院广场集合。
(四)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