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内江卫生与健康职业学院 日期: 2020-09-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四川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录取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以学生为本的原则,在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从严管理,强化教育,规范学生行为,保障教育教学秩序。形成良好的校风,为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和扎实的知识基础的实用型卫生健康人才创造条件。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严格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书面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院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有关待遇。保留入学资格要求如下:
(一)新生参军入伍,应于录取当年按规定时间持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出具的入伍证明、《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内江卫生与健康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等材料经学院武装部审核通过后,到学校教务处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入伍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在退役当年或第二年新生入学期间,持《内江卫生与健康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内江卫生与健康职业学院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到学校教务处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新生入学报到期间,因身心健康原因需休养治疗时间两周以上者,可于新生报到入学两周内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证明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两周内持医院康复证明向学校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录取后,各系根据学生情况,原则上以每班50人进行编班,完成入学注册相关手续后取得学号,学号编排方式:
学生学号由10位编码组成:1-4位为年级代码,5-6位为专业代码(01-老年保健与管理、02-健康管理、03-中医康复技术、04-助产、05-护理、06-药学),7-8位为班级代码,9-10位为学号流水码。
第八条 学生入学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会同招生处、学生处、系部等有关职能部门联合进行学籍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由学院指定附属医院进行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规定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期内经过治疗康复,持医院诊断证明,经学院审查,可以办理入学。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各年级学生必须在两周之内持本人学生证按规定程序报到与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报到与注册的学生,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无故逾期两周未办理学期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未缴纳学费或者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学生,学院不予注册。未注册的学生,不能取得学籍,不享受注册学生待遇,逾期两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生因多种原因不能注册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暂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注册学生待遇,发生安全事故,概由学生本人负责。
对已注册的学生应在其学生证中“注册记录”上按学期注册。未注册的学生,年级辅导员或班主任将名单报学生处。
第十条 学生处应将注册学生的名册和未注册的学生名单于该学期开学第一周内报教务处学籍管理办公室;学院教务处将注册学生的名册和未注册的学生名单于该学期末前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每学年按规定进行学年注册,每学年第二学期返校后第3周通过学信平台导出在校生名单,各系,班主任认真核查本班学生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本人照片等信息并由学生签字确认,再次进行学籍核查,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第三章 课程与学分
第十二条 学分制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学生必须修完所学专业必修课及选修课所规定的学分,必须修满培养计划总学分才能毕业。
第十三条 必修课由四个模块组成,分别为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实践课(包括国防教育和入学教育、岗位体验、社会实践、岗前培训、毕业实习等)。
选修课又分为限选课(推荐选修课)和任选课(公共选修课)。限选课,根据专业方向或各专业知识结构的需要而设置的课程,是学院从学生的终身能力发展方向考虑,积极向学生推荐选修的相关课程;任选课,包括文化素质课和专业相关课,学生根据个人兴趣和需要进行选课,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数。
第十四条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份量和成效的基本单位,是学生学籍流动和能否毕业的主要依据,也是学院评选优秀学生、评定奖助学金、申请自修、获取第二专业学历、推荐就业以及收取学费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全日制在校生每学期修读课程的总学分一般在20~30学分之间(不含德育学分),根据国家政策,按省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相应的学费。
第十六条 德育学分标准与实施方法,由学生处另行制定。德育学分合格是学生毕业的必要条件。学院为了更好地做好教书育人工作,同时建立德育奖励学分制度。
第十七条 学分计算以该课程(含实践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时数为主要依据,按学期计算。为鼓励学生全面发展,学院建立了奖励学分制度,凡与学生学业成绩有关的表彰或奖励可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学业奖励学分,其他的奖励可计算为德育学分。具体情况如下:
(一)课程以16~18学时计1学分,学分最小单位0.5学分。
(二)入学教育由年级辅导员或班主任负责考核,合格者授予0.5学分。
(三)国防军事技能训练由负责训练的教官考核,合格者授予2学分。
(四)劳动课合格授予1学分。
(五)在校学习期间进行两周社会实践,由年级辅导员或班主任负责考核并将合格学生名单交教务处学籍管理办公室,授予l学分。
(六)假期开展两周专业见习,由学生所在见习单位负责考核,合格者授予1学分。
(七)在校学习期间学院安排学生到医院或企业见习共六周,由带教教师负责考核,合格者授予3学分。
(八)实习期医院或企业岗前培训一周由招生实习就业处负责考核,合格者授予0.5学分。
(九)与学业相关的表彰、奖励,授予学业奖励学分,该学分记为任选课学分;获奖者,如:知识竞赛、护士风采赛、运动会、文娱、创新创业比赛等,校级奖(前三名)0.5学分、地市级奖1学分、省级奖1.5学分、国家级奖2学分;科技发明奖,地市级奖3学分、省级奖4学分、国家级奖5学分。
授予方法:校级,由发奖部门直接将获奖学生名单、相关材料交学籍管理办公室;其他,由学生提交书面申请、获奖证书复印件(出示原件),教务处长、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查合格,交学籍管理办公室存档并授予相应学分。
(十)学术专题讲座:学生应该积极参加学术讲座,扩大知识面,争取获得学分的机会。每学期参加老师举办不同内容讲座达6学时,考核合格授予0.5学分,记为任选课学分;授予方法:由主讲老师报学籍管理办公室。
(十一)对于非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通过国家1+X职业资格考试,取得合格证者,授予相应学分,记为任选课学分;
授予方法:由学生提交书面申请、资格证书复印件(出示原件),教务处、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查合格,交学籍管理办公室存档并授予相应学分。
(十二)对于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如英语、计算机等),通过国家或省级职业资格考试,取得合格证者,授予教学计划规定学分,并给予奖励学分,记为任选课学分;获得省级一级或初级奖1学分、增加一个级别增加0.5学分,国家级一级或初级奖1.5学分、增加一个级别增加0.5学分。
授予方法:由学生提交书面申请、资格证书复印件(出示原件),教务处长、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查合格,交学籍管理办公室存档并授予相应学分。
(十三)套读自考本科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其学分列入任选课学分。
(十四)与学业无关的表彰、奖励授予德育学分(详见学生处有关德育学分相关规定)。
(十五)毕业实习期间的学分,按每一周计1学分,实习36周,共计36学分。
第十八条 为充分反映学生掌握知识和具备能力的程度,学习成绩将逐步采用综合学分绩点计算办法,包括课程绩点、平均课程绩点、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GPA)等。平均学分绩点(GPA)是学院衡量学生学习的质与量的重要指标,也是学生评奖、免修、辅修、试读、退学、提前毕业、推荐就业、免试推荐升学等的重要依据。学院在没有试行之前采用学科综合成绩进行计算,衡量学生学习质量。
学分绩点计算方法:考核成绩采取百分制记分的,成绩与绩点换算方法:60分的绩点为1.0,每增加l分,绩点增加0.1,100分的绩点为5。考核成绩采取五级制计分的,成绩与绩点换算方法:优秀的绩点为4.5、良好的绩点为3.5、中等的绩点为2.5、及格的绩点为1.5、不及格的绩点为0。凡重考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其绩点均为1.0。
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一)课程学分绩点是将某一门课程的学分乘以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所对应的绩点,即为该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
(二)平均学分绩点是用学生某一阶段考核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课程总学分(包括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即为该生此阶段的平均学分绩点。在计算某阶段平均学分绩点时,学生所修读的必修课、选修课均应纳入计算之中。平均学分绩点=∑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按学期计算为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按学年计算为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从入学后不分学期累计计算为累计平均学分绩点;按入学后至毕业计算为毕业平均学分绩点。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条 学生转专业按《内江卫生与健康职业学院三年制专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限制性情形的(根据具体情况,提请学校校长办公会决议)。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书面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院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院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以及请假缺课(包括理论教学、实习和生产劳动时间)一学期累计超过六周,跟原班学习确有困难者,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属准予休学者,学生应递交休学申请,学院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学生如需工学交替,应提前向学院提出申请,可按准予休学程序办理。
属令其休学者,接到学院通知后,学生必须在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限,累计最多不超过两学年,逾期则应办理退学手续。逾期半年未办理退学手续者,可视为自动退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可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生离校期间学院对其在外的活动不承担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可持有关证明,向学院提出复学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因病休学者,申请复学时,必须经二级甲等及其以上级别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原则上学生应转入下一届学习。学生在休学期间通过自学或其他方式完成相关课程学习,可向学院提出申请,经考核合格或认可后可取得相关课程学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六章 学籍预警与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院实行学业预警制度。每学期结束后,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学分累计达到学期总学分l/3其以上,由教务处通知学生所在系对其进行学籍预警,并向学生及其家长发出《内江卫生与健康职业学院学籍预警通知书》。学生所在系应当安排教师对受到学籍预警的学生进行学业帮助。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令其退学:
(一)经过两次重修及考核,一学年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分达到学年总学分的1/2或不合格学分累计达到毕业总学分的l/2。
(二)一学期连续缺课超过两周或累计缺课超过70学时,一学年累计缺课超过100学时者。
(三)因令其休学,在令其休学通知送达两周内不办理手续者。
(四)不论何种原因(如休学、保留入学资格、延长学习期限等),在校学习时间超过最长修业年限者。
(五)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六)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未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七)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学校有权令其退学,取消学籍。
(八)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不适合在校学习的疾病或因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九)无正当事由,逾期两周末注册者。
(十)本人申请退学者。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系提出书面意见,教务处予以审核,由分管教学院领导审批或报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学生退学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自批准之日起,在一周内按学院规定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由学院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理退学手续者,学院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三)退学学生由教务处统一登记归档,同时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所属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评定合格,达到学院规定的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所属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由于课程考核未合格、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不合格等原因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作结业处理,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应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做结业处理的学生,不及格的课程可在结业后二年内回校参加课程补考及其他相关考试,考核合格且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合格的,可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补考或补考不及格者以后不予补考,并不得换发毕业证,做永久结业处理。
(二)教育实习不及格的学生,不再回校补做实习,但要在毕业后半年内到学院教务处办理补做实习的相关手续,由其所在工作单位在其工作三个月至一年内,做出鉴定,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予办理。
(三)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日期,以实际发放日期计。
第三十二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结业证书等任何形式的学历证明。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院进行审查,并请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
第三十四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五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