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内江卫生与健康职业学院 日期: 2020-09-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生日常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17〕4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所有在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根据学院人才培养要求,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努力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院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学院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
(五)在学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学院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八条 学院有责任和义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院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九条 学院建立和不断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校领导接待日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院管理。
第十条 学生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爱护校园公共设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努力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学生按时参加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出入校门应自觉遵守门卫管理制度,主动接受门卫管理。学生上课、实习、军事训练等均应严格考勤。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参加学习者,须先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还应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不得有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和进行非法传销、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损社会公德、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不得扰乱学院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
学院一旦发现学生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三条 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学生会和团委学生干部定期会议制度,了解学生情况和思想动向,支持学生会、团委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引领学生积极向上。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在学院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自己成立团体,须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并施行登记制度。
第十六条 学院鼓励、支持并指导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七条 学院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内江卫生与健康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相关协议。
第十八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九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二十条 学生在学院住宿期间,必须遵守学院《内江卫生与健康职业学院学生公寓(宿舍)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每学年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五)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五条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学生档案。
第五章 学生申诉
第二十七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生处(学生工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