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内江卫生与健康职业学院 日期: 2020-09-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生管理,维护稳定的校园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17〕41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本着育人为本,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处分与过错相适应原则;按照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等要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院注册在籍所有学生。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要求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对于情节较轻而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部)给予相应处理,上报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五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时,须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或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应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七条 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从处分之日起计算;毕业生的处分期限截止到毕业离校日。学生处分到期后,按学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第八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在接受处分期间取消评先评优、奖学金评定资格,不得任用为学生干部和列为党团组织培养对象。解除处分后,学生可申请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九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须提交院长办公会或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进行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由学院相关部门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章 违纪认定和处分标准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内江卫生与健康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中的相关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二条 策划、组织、煽动或参与非法游行、集会、示威等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参与邪教或进行邪教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参与或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参与非法传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一)受骗参与非法传销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主动参与非法传销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非法传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在校园内勒索、诈骗、冒领、侵占、毁坏公私财物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一)私自将寝室钥匙借给非本寝室人员使用造成财产损失的,除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盗窃公私财物的,除追回财物外,根据案值大小和情节轻重予以处分:原则上一次案值5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次案值500元及以上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除退回赃物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为他人窝赃、销赃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盗用他人信息卡、账号(含网络账号)、密码的,根据情节轻重、产生的经济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盗用公章、私刻印章,偷窃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手段恶劣或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协同作案或提供伪证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弄虚作假骗取学院奖学金、资助金等的,除收回所得资金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有赌博行为(含网上赌博)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一)组织赌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参与赌博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屡次参与赌博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有酗酒滋事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聚众酗酒且酒后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打架斗殴、滋事闹事的,视参与情况和行为后果,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
以不良言行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群殴的,视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策划者:
1.凡策划打架、群殴,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凡策划打架、群殴,造成后果的,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凡策划打架、群殴,造成严重后果的,致他人轻伤及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人者:
1.动手打人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伤及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4.寻衅报复打人者:
(1)未伤及他人的,给予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伤及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凡持械打人的、群殴参与的,分别按本办法所列各项加重一级处分;聚众打架为首的再加重一级处分。
(四)其他类型者
1.参与打架虽未动手,但使矛盾激化或事态扩大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4.虽未参与但知情不报并擅自找有关各方私自了结,致使事态延续甚至扩大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为打架提供器具(械)者,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6.私藏、携带管制器具(械)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7.因打人或群殴造成的财物损失、产生的医疗费等费用,一律由责任者承担;责任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者,由学院相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各自赔偿的份额;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凡有上述各项中两项及以上的,按相应处分中最高处分等级再加重一级处分,直至开除学籍;犯有本条列错误并受到公安部门处罚的,按第十一条和本条中相关项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活动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一)有侮辱猥亵他人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组织收看淫秽的书刊、音像制品等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造成恶劣影响且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制作、传播、贩卖、隐匿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如情况恶劣,可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违规在学生公寓留宿非寝室人员,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在异性公寓留宿或留宿异性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容留卖淫、嫖娼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以不良行为破坏社会公序良俗,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及社会影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以不正当手段威胁、损害他人人身健康或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严重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一)扰乱课堂、图书馆、公寓、会场、运动场、影剧院等场所公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在公寓内休息时间从事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污损或破坏学院建筑、电源、广播、通讯等公共设施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公寓存放违规电器,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严重警告处分;使用违规电器,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违规电器包括但不限于:电炉、电热水棒、电水壶、电饭煲、电炒锅、电磁炉、电烤火器、电煮水器等极易造成火灾危险的违规电热、电器产品);
(四)学生公寓严禁使用明火,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在寝室使用明火,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违反规定造成火灾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1)公私财物损失在500元以下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公私财物损失在500元及以上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阻碍学院管理人员依校规校纪履行职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从事非法金融经商活动的,视参与情况和行为后果,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从事非法经商活动的,视情节轻重和产生的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违规从事不良网贷等活动的,视情节轻重和产生的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利用计算机、手机等技术手段违纪的,除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手机或其他科技手段盗窃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及有价值的数据资料或骗取服务的;
(二)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院或他人计算机、手机或其他设备,给学院或他人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故意篡改、删除或破坏他人计算机、手机文件,造成损失的;
(四)登录非法网站或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将带有欺诈性的、破坏性的、违反社会公德等有害信息传入设备、计算机系统或计算机网络的;
(五)利用计算机和手机上的网络媒体和通讯设备(QQ、微信、微博、邮件、手机短信、电话)等散播谣言、不实言论,恶意骚扰、攻击或欺骗他人,侵犯个人隐私等权益,损害公众利益等的;
(六)隐匿、毁弃和私拆他人邮件(含电子信息)的;
(七)其他利用计算机、手机等技术手段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考试纪律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一)违反考试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考试作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无故旷课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10-2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30-3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40-4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50-5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60学时及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旷课学时除按正常考勤记录旷课时数外,其余按下列规定计算:
1.每学期开学时未经请假或虽请假而超假的,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算;
2.不假离校或逾期不归的,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算;
3.学生在校旷课一天,若实际授课不足6学时的,按6学时计算;超过6学时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
第二十六条 不假晚归、外宿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一)不假晚归5次及以上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不假外宿4次及以上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擅自租房居住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校期间私自下江、河、湖、塘游泳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泄露学院科技成果及技术机密,私自转让、使用学院科技成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违纪后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承认错误的;
(二)主动检举共同违纪人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积极赔偿损失、挽回影响的;
(四)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三十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不主动向有关部门交代问题或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威胁、报复检举人和证人的;
(三)违纪后隐瞒事实真相,在组织调查中串供,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四)违纪者故意拖欠赔偿费用的;
(五)群体违纪的组织者、指挥者、主要实施者;
(六)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七)处分期内违反纪律的。
第四章 违纪处分程序与撤销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违纪行为调查:
(一)同系学生违纪行为,由系(部)成立调查组,在3日内完成调查并将调查情况报告报学生处(学生工作部)。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调查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5天;
(二)跨系学生违纪行为,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牵头,相关部门及系(部)参加,组成联合调查组,在5日内完成调查并将调查情况报告报学生处(学生工作部)。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调查时限,但最长时限为校内不超过15天、校外不超过 30 天;
(三)校外实习学生违纪行为,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牵头,学院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及系(部)配合,实践教学基地参与,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并在10日内将调查情况报告报学生处(学生工作部)。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调查时限,但最长不能超过30天。在校外实习学生违纪行为调查过程中,涉及与实践教学基地联系事项,由教务处、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和系(部)负责;
(四)涉及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调查,由保卫处负责,相关部门协助,在5日内完成调查并将调查情况报告报学生处(学生工作部)。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调查时限,但最长不能超过30天;
(五)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在接到系(部)或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情况报告后,根据需要组织核查,核查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权限: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系(部)依据调查情况提出处分建议意见,报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审核后,报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批准执行;
(二)开除学籍处分需提交院长办公会决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生违纪处分上报材料:
(一)主要证据:包括当事人的检查、陈述、申辩等;证人证言、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和费用支出票据等;国家行政、司法机关的裁决、决定等;
(二)违纪处分审批表:根据《内江卫生与健康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所列的内容如实填写,要求手续完备、符合程序;
(三)调查报告:违纪学生为同系的,由系(部)组织调查,形成调查报告;跨系(部)的,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牵头组织调查,形成调查报告。
第三十四条 违纪学生的处分程序:
(一)违纪学生手写违纪检讨材料,填写《内江卫生与健康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
(二)违纪学生所在班级班主任在《内江卫生与健康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名,另附证据材料和综合报告;
(三)系党总支书记在党政联席会上研究决定后,在报送的《内江卫生与健康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四)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处长办公会专题讨论研究后,在《内江卫生与健康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公章;
(五)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将《内江卫生与健康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呈报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由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审批或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其中,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且确定给予处分的,参照本办法相近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院在校内对违规违纪行为处分决定进行公告。
第三十八条 学生处分到期后予以撤销的条件:
(一)受处分学生无重复违纪行为;
(二)受处分学生无新的违纪行为发生;
(三)受处分学生受处分期间表现良好。
第三十九条 学生处分到期撤销程序:
(一)违纪学生提出处分撤销申请,需填写《内江卫生与健康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撤销审批表》;
(二)违纪学生所在班级班主任填写表现鉴定意见并签字;
(三)系党总支书记签署意见;
(四)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审核并签署意见;
(五)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审批。
第四十条《内江卫生与健康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撤销审批表》一式三份,学生处(学生工作部)、系党总支、学生本人各一份。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处(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