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内江卫生与健康职业学院 日期: 2020-09-17
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9〕493号)和《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20〕238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现就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依据和标准
高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是国家面向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设立的国家级荣誉奖项,应严格按照《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高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推荐)和发放工作,规范报送评选(推荐)材料,评选过程中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分别用于奖励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
二、组织和领导
按照《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9〕493号)文件要求,学院已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由院长、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学生处(学生工作部)、纪委监委办公室、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系(部)总支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负责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各系部成立评审工作小组,人员由各系(部)总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人员组成,负责组织系(部)国家奖助学金评选推荐工作。
三、奖励对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院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含二年级),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且特别优秀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院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四、评选范围及条件
(一)评选范围:
最小单位为班级,实现大二及以上学生的全覆盖。
(二)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6.全日制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含二年级)学生;5年制专科(中专大专连读)入学第五年学生;
7.学习成绩位于前10%(含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位于前30%(含30%),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交学院审核盖章确认。(学生排名比例计算方法:学生成绩排名÷评选范围总人数×100%;学习成绩评比方法:评选学年必修课平均成绩。)
(三)“其他方面表现特别突出”: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内容以《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文件)的详细规定为准。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申请人在参评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全日制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全日制5年制专科(中专大专连读)入学第五年学生;
7.学习成绩排名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含10%),学习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含30%),必须在参评学年获得1次(含1次)及以上校级(含校级)以上表彰奖励。(学生排名比例计算方法:学生成绩排名÷评选范围总人数×100%;学习成绩评比方法:评选学年必修课平均成绩。)
(五)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参评资格:
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参评学年有成绩不合格(有挂科记录)者;
3.参评学年休学者。
五、评审办法及程序
(一)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及程序:
1.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填写相应申请表;
2.各系总支成立评审工作小组,根据各班学生申请情况组织初评,按照学院下达名额,评选出各系总支中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并在系(部)范围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报学院评审委员会;
3.学院评审委员会及评审领导小组对各系总支推荐上报的学生进行评审,根据学院下达的名额,分别采取以下评选方式:
(1)等额评选:各系总支将评审结果上报学院评审委员会及评审领导小组,提出评选学年国家奖学金建议名单;
(2)差额评选:各系总支将评审结果报经学院评审委员会复审,参照《2019-2020学年国家奖学金差额评比量化评分表》(附件)的具体内容,对当前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进行统一量化加分,按排名先后提出评选学年国家奖学金建议名单,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评审委员会将评审情况及结果报评审领导小组审核。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在每年10月31日前上报四川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最终确定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
4.对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系(部)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及程序:
1.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2.各系总支成立评审工作小组,根据学生申请情况组织初评,应当在系(部)范围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报学院评审委员会;
3.学院评审委员会对各系部推荐上报的学生进行复审,提出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建议名单,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评审委员会将评审情况及结果报评审领导小组审核。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在每年10月31日前上报四川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最终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
4.对国家励志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系(部)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六、附则
1.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